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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徒步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2019-12-20


12月20日上午,大连市徒步协会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在中山大酒店五楼多功能厅举行,大连市徒步协会59名会员代表参加了换届大会,大连市体育局领导也在百忙之中莅临大会。

本届换届大会严格按照民政部门和《大连市徒步协会章程》的各项要求进行的,大会由副会长兼秘书长孟庆枚主持,副会长郑全肃代表上届理事会做了工作报告,监事长付莹做了监事会报告,副会长陈殿波做了换届选举办法说明,副会长杨京做了《章程》修改说明,大连市徒步协会财务负责人程春艳做了财务工作报告。会员们审议通过了各项报告,会议选举产生了大连市徒步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成员:他们是:主席郑全肃,副主席孟庆枚、陈殿波、辛玮、霍世球、杨京、潘淑平,秘书长孟庆枚(兼),监事长付莹。

大连市徒步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孟庆枚主持会议


大连市徒步协会常务副会长郑全肃代表上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大连市徒步协会监事长付莹做监事会报告



大连市徒步协会副会长陈殿波做换届选举办法说明


大连市徒步协会副会长杨京做《章程》修改说明


大连市徒步协会财务负责人程春艳做了财务工作报告


无记名选票及举手方式表决


选举大会结束后,新当选协会主席郑全肃代表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在大会上做了重要讲话。一是确立了协会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今后五年,协会将遵照国际徒步联盟“健康、和平、交流”的宗旨,坚决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探索出一条“以会养会”的新路子。二是明确了2020年大连国际徒步大会的时间。第十八届大连国际徒步大会将于2020年5月16、17日在滨海路举行,徒步路线、报名方式不变,有关大会要求将陆续公布于众。三让徒步活动走进大连千家万户。徒步现在已经成为大连百姓的健身锻炼方式,协会将认真总结多年来组织大会的工作经验,争取把徒步活动开展的更加具有生命力。

新当选协会主席郑全肃代表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在大会上做重要讲话


集体合影留念

郑全肃主席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


现在,我代表大连市徒步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理事会工作,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建议,请各位会员审议。


一、  过去工作回顾


大连市徒步协会在市委市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各职能部门的鼎力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落实国家全民健身纲要为主线,通过举办国际徒步大会,推动了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得到了相关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好评。


二、主要工作成果


(一)国际联盟年会在大连召开。大连是中国大陆第一个加入国际徒步联盟组织的城市,虽然协会加入国际徒步联盟时间较短,但是在大会的规模、线路的选择、参与的人数上创造了世界徒步史多个之最,同时,也引起了各成员国和世界徒步爱好者的关注。2016年5月12至15日,国际徒步联盟在大连召开年会,来自国际徒步联盟28个成员国的代表相继来到大连,短短几天的会议,城市靓丽的环境,亲人般的接待,大连人民海纳百川的胸怀,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会议期间,市领导亲自接见了国际徒步联盟的相关领导。全体与会代表参加了14届大连国际徒步大会,当他们看到大连国际徒步大会周密科学的组织、优美的徒步线路以及线路上众多的市民后赞叹不一,纷纷表示将组织本国的徒步爱好者来大连观光、徒步。


(二)成功圆满组织了十七届国际徒步大会。大连国际徒步大会为每年一届,日期在五月份的第三个周末,时间为2天。在历届徒步大会的组织过程中,我们以确保大会安全为重点,与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严格遵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指示落实各项工作,做到了方案制定科学严谨,组织工作周密细致,现场保障及时有效。据不完全统计,大会参加人数三百余万人次,动用警力近十一万人次,志愿者保障八万人次以上,使大会顺利有序的进行。


(三)探索出一条“以会养会”的经验。为了使大会更加规范、运作正规,每届徒步大会前都严格按照国际徒步联盟的《章程》要求制作徒步证书,在线路上设置各种标识标志、告示牌、卫生间、饮水点、救护站,为了不给政府增添负担,我们不向政府索要一分钱,大会所有支出都是协会通过广告商赞助、馈赠解决的。特别感谢大连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大连万达集团、大商集团、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单位的鼎力相助。在此,我代表大连市徒步协会向多年来给予大连徒步事业大力支持的所有企事业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希望和欢迎更多的企业参与徒步活动,协会将给予更多的回报。


(四)探索出一条科学运作之路。协会自成立以来,为了把徒步大会打造成沟通友谊的桥梁、纽带,展示大连人民风采的平台,宣传大连形象的窗口,大会严格遵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协会与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一起反复勘察线路,研究制定预案、方案,并适时组织演练,做到了预案齐全,方案可行。为了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求,方便参与者报名,协会组织专业人员开发报名软件,拓展增加报名渠道,实现了报名工作线上、线下、实地“三结合”。到目前为止,徒步大会已经举办了17届,参与的人数累计300万人以上。


以上是协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情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不足之处。如每年组织徒步大会的次数不多,满足不了广大徒步爱好者的需要;参与徒步的人数较多,报名方式有待于开发。


三、协会今后重点工作


一是确保每年一届的大连国际徒步大会按时顺利召开。协会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总结每届的经验教训,做到早准备,早计划,早安排,尽全力把大会办好;二是在大连市辖区设立更多的分会场,让更多的市民走出家门参与徒步健身活动;三是开拓运作渠道,争取更多的企业参与到活动之中,增强徒步大会的生命力。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随着人们全民健身意识的不断增强,我们将把落实国家全民健身的战略作为徒步协会的工作目标,除每年组织大连国际徒步大会外,还将组织多种徒步活动。我们相信在大连市徒步协会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始终遵循国际徒步联盟“健康、和平、交流”的宗旨,积极实践“以徒步健身、以徒步会友、以徒步为乐”的理念,为提高我市人民的身体素质做出贡献。



大连市徒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大连市徒步协会(DWA)

第二条 性质:由我市喜爱徒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以开展全民健身提高群众身体素质为宗旨,以促进国内外徒步爱好者交流为目的。

第四条 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大连市体育局。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F区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 组织各大企事业、院校等单位及徒步爱好者集体户外和按需组织高端精品徒步活动;

(二) 开展国际性的徒步交流活动;

(三) 组织开展城市间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设立会员制,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对协会做出过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  年不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协会  6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主席主持。主席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协会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50  %;

协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6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主席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协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协会理事、常务理事、会员代表的选举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经主席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9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3 。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主席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主席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主席1名、副主席7 名,秘书长1名和监事长1名。

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主席、副主席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主席、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主席(理事长)、秘书长,主席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常务副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主席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主席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九)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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